天津客車租賃信息 剛剛租來的車輛才一天就,第二天就因交通事故被撞壞,88天后,原告才將車輛從修理廠領回,為此,原告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12500元。原告在向被告索要該租金時遭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糾紛。9月7日,港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租金損失2000元;被告趙某、某客運公司賠償原告劉某租金損失6700元。 2009年3月11日,原告向第三人租賃公司租賃桂R35053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當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第三人將桂R35053車租賃給原告,租賃期限從2009年3月11日12時起,每天租金150元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同年3月12日09時45分,被告趙某駕車沿國道324線公路由東往西行駛,原告劉某駕車在前同方向行駛,于上述時間至上述地點,原告發(fā)現(xiàn)蒙某騎自行車從道路北側橫過道路南側,便采取剎車減速慢行的避讓措施,被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碰撞原告駕駛的車輛后碰撞到騎自行車的蒙某,造成上述三車損壞,蒙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處理,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了貴公交二認字【2009】第45080162009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某應負本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和蒙某不負本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受損車輛桂R35053車被送往 汽車維修廠修理,直至2009年5月8日修復,被告某客運公司向 汽車維修廠支付修理費10635元。原告直至2009年6月8日才將其向第三人租賃的桂R35053車領走,同日,原告還向第三人交納了租賃桂R35053車的租金3000元,原告并向第三人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該車輛的租金共為12500元。天津客車租賃信息
另查明,被告趙某駕駛的桂K19786大型普通客車車主是被告某客運公司,被告某客運公司為桂K19786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強制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從2010年1月8日零時起至2011年1月7日二十四時止。
港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趙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沒有與前車保持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遇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前款及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造成本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趙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本事故責任。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所作出的事故認定是客觀、公正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損壞他人的財產,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交警認定被告趙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對于受損的桂R35053車的損失,因被告趙某駕駛的桂K19786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超出部分由被告趙春康某及某客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劉某駕駛的桂R35053車的損失包括了維修車輛支出的維修費的損失和租金損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該受損車輛的修理費被告客運公司已全部支付完畢。而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原告劉某駕駛的桂R35053車是租來的,原告還與第三人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書,在受損車輛維修期間,原告無法將受損車輛交付給第三人,在此期間所發(fā)生的租金屬于原告的實際財產損失,亦應當作為財產損害進行賠償。因桂R35053車輛直至2009年5月8日修復,租金損失從2009年3月12日至5月8日共58天×150元/天=8700元,該款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超出的6700元由被告趙某、某客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桂R35053車輛是在2009年6月8日修復出廠,對此,本院認為,桂R35053車于2009年5月8日已修復,而原告于2009年6月8日才將該車領走,對受損車輛修復后的租金損失屬擴大部分的損失,對該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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